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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

[转载]消费税篇(GST) ~消(16) 消费税所带来的计时炸弹(1)





Saturday, October 25, 2014



假设电脑批发商、零售商A及零售商B的征税期都是1月至3月、4月至6月、7月至9月、10月至12月(每3个月一次)。


售商A:

他在2015年9月11日,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(Tax Invoice)。

因此,他可以在2015年10月,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-03表格时,就可以索取600(10,600 * 6/106)令吉的进项税(Input Tax)回扣。

售商B:


他在2015年10月10日,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(Tax Invoice)。

他只能在2016年1月,当呈报征税期10月至12月的 GST-03表格时,才可以索取600(10,600 * 6/106)令吉的进项税(Input Tax)回扣。


至于电脑批发商,由于涉及销售,因此需要呈报销项税(Output Tax)。

在2015年9月7日,将电脑分别运送给零售商A及零售商B,这一天是基本征税点『参考 - 消(10):消费税之制造业(1)』。

关税局有一个21天法则,那就是在基本征税点后的21天内,必须发出税务发票,而开出税务发票当日,被视为时间供应(Time of Supply)。


给零售商A的供应:

他在2015年9月11日,开出税务发票。

由于税务发票是在21天内开出,因此2015年9月11日形成时间供应(Time of Supply)。

2015年9月11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,因此电脑批发商可以在2015年10月,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-03表格时,就得申报600(10,600 * 6/106)令吉的销项税(Output Tax)。


给零售商B的供应:

他在2015年10月10日,开出税务发票。

由于税务发票没有在21天内开出,因此2015年9月7日形成时间供应(Time of Supply)。

2015年9月7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,因此电脑批发商可以在2015年10月,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-03表格时,就得申报600(10,600 * 6/106)令吉的销项税(Output Tax)。


给零售商B的供应,电脑批发商或许会觉得,由于税务发票是在2015年10月10日才开出,理应应该是落在10至12月的征税期内,然后在2016年1月才呈报。

其实不然。


电脑批发商必须要在2015年10月,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-03表格时,就申报1200(2 * 10,600 * 6/106)令吉的销项税(Output Tax)。

这种疏忽,很容易造成的,因此这算不算是一颗计时炸弹?





资料来源:http://klsecompany.blogspot.com/2014/10/161.html

请参靠其他有关消费税详情,请按 消费税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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