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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

[转载]消费税篇(GST) ~消(17):消费税所带来的计时炸弹(2)





Sunday, October 26, 2014


一切照旧,除了给零售商B的税务发票日期从2015年10月10日,改去2015年11月10日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售商B:

他在2015年11月10日,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(Tax Invoice)。

他只能在2016年1月,当呈报征税期10月至12月的 GST-03表格时,才可以索取600(10,600 * 6/106)令吉的进项税(Input Tax)回扣。



假设给零售商B的供应,电脑批发商在2015年11月10日,才开出税务发票。

由于税务发票没有在21天内开出,因此2015年9月7日的基本征税点(Basic Tax Point)形成时间供应(Time of Supply)。

2015年9月7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,因此理论上电脑批发商在2015年10月,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-03表格时,就必须要申报这600(10,600 * 6/106)令吉的销项税(Output Tax)。

问题是,都11月了,GST-03表格也呈报了,漏了这笔600(10,600 * 6/106)令吉的销项税(Output Tax),怎么办?



资料来源:http://klsecompany.blogspot.com/2014/10/172.html

请参靠其他有关消费税详情,请按 消费税篇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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