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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2月29日星期一

[转载]大马篇~馬來西亞破產法令




  • 2016-02-18

馬來西亞破產法令的詳情 
根據大馬報窮局數據顯示,2014年馬來西亞共有2萬2305人破產,也就是平均一天有61人被判入窮籍。這個數目在過去8年里有逐年增長的趨勢。根據數據,在所有被判入窮籍的人士里,因拖欠車貸而被判入破產的人占多數。大馬破產法律中,隻要所欠的債務超過3萬令吉,就有可能會被判破產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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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破產? 

根據大馬破破產局的解釋,破產是指某人士在欠債至少3萬,並且沒有能力償還這筆欠債的情況下,而被高庭宣判『持續性破產』。 

被判破產對該人士有什麼影響?
一旦接獲破產令,在沒有獲得法庭批準的情況,破產者的財產都不能隨意『更動』,而他的財產將由破產總監(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)接收及管理。同時,破產總監將成為破產者所有存摺、信函及相關文件的擁有者。破產者也須『交出』所有的財產,包括房子及汽車。一旦被判入窮籍後,將面對諸多的阻攔,包括限製出國、擔任公司董事職位、進行商業活動並將有關收益輸入本身的資產內(但卻無法償還拖欠債權人的利息)。 

如何脫離窮籍? 
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,共有3個方法脫離窮籍,
包括:
 1.取消破產令,當中出現的情況有: 
a)法庭認為欠債人不應該被判入窮籍 
(b)法庭對欠債人償還所有債務而感到滿意 
(c)法庭發現所有在新加坡進行的訴訟對欠債人造成影響,且須在當地進行。 

2.在法庭的指示下脫離窮籍 
你可以透過高等法院申請脫離窮籍,不過在未作出宣判前,法庭將聆聽破產總監及債權人的供詞,並考慮多項因素,包括年齡、收入及資產。 此外,法庭也會考量你償還予債權人的利息,及在破產總監處理案件時是否給予百分百的合作。 

3.透過破產總監發出脫離窮籍證書 破產總監可以本身的判斷能力,讓判入窮籍後的欠債人脫離窮籍,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: 
(a)破產原因 
(b)破產期限 
(c)破產者的資產 
(d)破產者的年齡或健康 
e)破產者的行為舉止 
(f)破產者給予的合作精神 *為此,破產者須提供百分百的合作予破產總監!

 破產者會自動脫離窮籍嗎? 
在大馬,破產者並不能“自動”脫離窮籍,唯一的方法是得到法庭或破產總監的批準,不過當中仍取決於是否遭到債權人的反對。 


文章來源:winrayhwon-winray.blogspot.my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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